06-060次浏览来源:网络
公房拆迁款怎么分,同住人资格经常是争议焦点。户口在、住满一年,就一定能拿钱?未必。 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认知错位:拆迁语境下的“同住人”,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里的概念并不等同。判定核心在于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当事人是否在被拆房屋处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若他处有福利性质房屋且人均面积达标,便难以主张份额。 居住困难的硬性界定 所谓“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特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这里的“他处房屋”性质限制严格,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产。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分配房、部分出资的福利房,以及房款一半以上由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所得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也在此列。若他处房产非福利性质,一般不影响同住人认定。 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公房内居住,其权利归属需厘清监护与帮助的区别。对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适当多分补偿款。但若仅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居住,一般视为帮助性质,不当然赋予该未成年人房屋权利份额。除非能证明居住权非基于帮助取得,否则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除常规承租人及符合前述条件的同住人外,几类特殊人群也可被视为同住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被拆公房内居住,即使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此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份额。无本市常住户口者,若因结婚在被拆公房内居住满五年,同样视为同住人并可分得补偿款。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只要在被拆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仍保留同住人资格。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也不丧失同住人身份。 反之,若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处分后,才居住在被拆公房内,不能视作同住人。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仍居住在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亦无权分得补偿款。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人员,同样被排除在外。 理清福利房屋性质与居住事实,是判断权益的基础。对照自身情况,确认是否触及排除条款,才能准确评估可主张的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