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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为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明确的社会保险缴费规则。养老保险由单位承担22%,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为1%;工伤保险则全部由单位缴纳,比例为0.5%。 缴费基数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也可以选择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缴费基数。同时,对于上海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同样需要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和比例均遵循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2011年6月仍在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从业人员,自2011年7月起需停止参保小城镇社会保险,转而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的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调整。具体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个人为8%;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个人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直接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将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曾参加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其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将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在失业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进行分段核定,并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根据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养老保险费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为上海,则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次月起,即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则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即告终止。 很多人在为上海户口奋斗多年后,会特别关注社保缴纳的细节,比如缴费比例是否正确、基数是否符合要求、不同保险类型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这些看似琐碎的环节,实则直接关系到未来的养老、医疗等核心权益。凡图人才咨询专注于上海各类政策细节的梳理,熟悉社保体系与落户要求的关联逻辑,可为你提供免费的初步评估,帮你判断当前社保缴纳记录的合规性,识别因基数调整、类型转换或年限衔接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果你对当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或其与落户政策的关联存在疑问,凡图咨询可提供免费初步评估,帮你梳理缴费记录与政策要求的匹配度。